驰名商标一词由来已久,在我国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具有以下特点: 1)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的认知功能,与其商品或者服务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它所产生的“认牌购物”“顾客吸引力”的功能能够转化为巨大的经济效益。 2)商品质量恒定、优良。驰名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尽管有高、中、低不同档次,但其质量水平都能保持连续性、稳定性,质量可靠。 在过去的十几年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已渐渐与国际接轨,但是在商标反淡化保护上缺乏统一有序的反淡化保护规定,保护范围也过于狭窄,不符合驰名商标反淡化的宗旨,因此现阶段我们最需要解决的就是建立统一的反淡化保护规定,扩大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范围,使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更上一层楼。 2006年10月6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联邦商标淡化修正案》,其对商标“淡化”的定义为:“根据衡平原则,如果在后使用者在商业行为中不当的使用了与驰名商标相似的商标(或商业名称),只要导致驰名商标因受到弱化或者玷污而可能被淡化,则驰名商标权利人享有向法院请求发出禁令的权利,禁止后使用者的淡化行为,不论实际或可能混淆存在与否,亦不论是否存在实际的经济损害或竞争。”这一定义确立了驰名商标淡化标准中的“可能淡化”标准。我们在对驰名商标淡化概念的界定以及反淡化保护方面大多借鉴美国的作法,对驰名商标淡化的理解为:驰名商标淡化是指无权使用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标识,利用驰名商标的商业信誉推销自己的商品,从而冲淡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其内在价值及识别作用的行为。 驰名商标淡化体现的特征,一般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潜伏性 以假冒为主的传统的商标侵权,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是直接地损害原商标专有权人的行为,较容易被发现。而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是间接地、逐渐地削弱驰名商标的影响力,是一种较难被商标权人察觉的商标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 2.长期性 假冒等商标侵权,由于竞争性的经营活动,会使损害在较短时间内表现出来。淡化行为是对驰名商标内在价值慢慢侵蚀的过程。淡化的潜伏性,使它不但难以被商标权人察觉,而且淡化行为的损害后果在短时间内也难以体现。通常当驰名商标权人发觉商标被淡化而采取保护措施时,针对其商标的淡化行为已经经历了一段较长的时间。 3.损害的难挽回性 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驰名商标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慢慢地被削弱,对其商标价值的损害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驰名商标受淡化行为侵害的损失难以量化,这使得商标权人在要求赔偿损失时会遇到很大的困难。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不足与建议 (一)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缺陷 1.缺乏统一有序的反淡化保护规定我国的商标法体系中并没有商标淡化与反淡化的明确用词,虽然2001年的《商标法》己有了反淡化的倾向,但从总体上来说,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并不系统,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中,而且在对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处理方面仅停留于不予注册和禁止使用,而没有将驰名商标的淡化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正式列入《商标法》。 2.我国现有商标法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上存在不足我国《商标法》仅仅针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而非反淡化保护。根据其第 13 条的规定:第一,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二,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对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 1《。商标法》应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制度予以完整规定 《商标法》的保护对象是商标,而驰名商标是商标中的一种。因此,作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反淡化理应是商标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商标法中应当给予特殊规定的部分。 2.扩大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范围 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虽然规定了给予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给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反淡化保护的范围过窄。在《商标法》中能够给予反淡化保护的驰名商标仅限于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这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明显不利的,也是不合理的。对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的基础是因为其是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的认定却并不以其是否注册为必要。因此,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范围应当扩大到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3.对驰名商标反淡化的法律保护应延伸至网络领域 我国的《商标法》虽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但未涉及到驰名商标网上保护的问题。因此,在我国反淡化法制定之前,法院应该将现实中可以使用的法律延伸到网络中,例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去规制这些侵权行为。不能因为没有法律的规定,而使网络成为侵权者的乐土。将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律延伸至网络,可以使驰名商标权人放心地在网络上培育自己的品牌资产,这对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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