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背景下,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成为跨国公司在中国争夺市场、谋求更大利润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正在成为跨国公司打压我国民族企业的重要竞争手段。尤其在汽车行业,近年来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的一些优秀民族汽车企业都因为知识产权问题直接遭受到跨国公司的打压,我国的民族汽车工业正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压力。 我国优秀民族企业面临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的打压,形势严峻
知识产权纠纷乃至诉讼的背后,其实质是商业利益的冲突和对市场份额的抢夺。汽车是制造业的“皇冠”,汽车工业是国家经济体系中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当我国一批优秀民族汽车企业的迅速成长并壮大到可能对跨国公司形成竞争压力时,跨国公司在华的市场份额和利润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正是由于奇瑞、吉利、哈飞等一批民族企业产品的冲击,中国轿车市场上国外汽车巨头的市场份额和攫取的利润大幅缩小,因此跨国公司就采取各种手段尤其是利用知识产权来限制或阻碍这些民族企业的发展。 iaek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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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企业遭到海外一连串知识产权围追堵截。商务部的调查显示,2002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技术型贸易壁垒的限制,39%的出口产品因此受到影响,最终的经济损失达170亿美元,损失额比2000年增大了50%,相当于2002年全国出口额的5.2%。另根据科技部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调研报告的资料显示,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2002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因专利赔偿的损失近200亿元人民币,占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1.5%,约占机电产品出口利润的30%。
随着美国、日本在一些传统制造领域的优势渐失,知识产权争端已成为他们收复市场的一种主要的非贸易手段。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传统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逐步淡化,技术壁垒的力量则日益凸显。跨国公司不仅仅把“知识产权”当做一个法律手段运用,而且当做一种市场策略在使用。其目的主要有三点:一是从市场日益扩大的中国企业手中分取一部分利润;二是通过收缴专利费提高中国企业的产品成本,削弱中国企业的成本优势,保卫自己原有市场;三是打压中国竞争对手,降低中国产品的可信度。
从法律的角度看,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取得市场竞争的优势,依法提起诉讼作为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手段和实施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部分,这本是无可厚非的。在某些涉外知识产权争议中,也确实存在着我国被控企业侵犯国外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的嫌疑。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跨国公司频繁发动的知识产权争议中也存在着超出知识产权正当行使界限的情况,目的在于给我国竞争对手进行不合理的打压,甚至不正当地将其排挤出市场。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跨国公司大张旗鼓地对我国有关企业进行调查与起诉,其主要目的并非是要打赢官司,而是要通过这种方式来提升自己的产品与品牌的知名度,获得一种宣传上的效应,获取不当利益。这需要引起我国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和警惕。
我国应尽快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并依法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大批国外跨国公司利用其知识产权优势抢滩中国市场,已给中国企业和民族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制约,而且知识产权在国际上已从纯粹的法律问题演变成与经济、政治和外交等密切相关的问题。面对这样的严峻形势,我国迫切需要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认识知识产权,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因此在有关知识产权立法上,要划清合理的权利主张与不合理的利用知识产权名义打击竞争对手的界限。这要求正确处理借鉴和创新的关系。拿汽车行业来说,汽车作为一种成熟的产品,汽车产业作为一个成熟的产业,存在着大量的处于公共领域的技术和知识。对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公知技术和公知设计,不能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否则,就违背了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形成非法的垄断,阻碍技术的进步,损害公众的利益。中国在建立自主开发、自主品牌的汽车工业体系的过程中,也完全有权利利用属于公有领域的知识。对于非公有领域的技术,当事人不能借口事实上不存在的权利对他人的正常经营造成妨碍。中国汽车行业引进外资是必要的,也应当尊重并合理保护国外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但是不能让外国企业凭借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而控制了中国汽车产业,特别是要防止跨国公司利用各种名义将本来处于公知领域的技术和知识作为独占的财产权利加以保护。iaek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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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战略还有一个禁止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早已就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在我国目前也是不容回避的问题。无论是知识产权被滥用的可能性还是被滥用后造成的后果,都会大大增加。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滥用知识产权的例子都不鲜见。由于知识产权的特点,如果当事人滥发警告函或滥用诉讼权利,在经济上都可能给竞争对方造成很大损失,对正常的市场竞争也会造成扭曲和妨碍,因此滥发警告函和滥用诉讼权无正当理由指控他人侵犯其知识产权也可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这方面的问题也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竞争执法和知识产权司法中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执法中就对向竞争对手滥发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的行为进行竞争法上的分析和处理;在很多国家的知识产权诉讼中也有针对滥用诉讼权利的程序制度。 iaek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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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经济时代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下,我国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危害需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并采取多种法律手段综合予以规范。应借鉴美国、欧盟、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经验,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来解决包括滥用知识产权在内的非法限制竞争问题,并将其作为我国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笔者一直参与的我国《反垄断法》最新草稿(2005年5月讨论稿)中也涉及到了这个问题,一方面明确“经营者依照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规定行使权利的正当行为,不适用本法”,另一方面又强调“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本法处理”如果这部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在明年顺利通过的话,那必将为我国企业针对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iaek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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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和法院应慎重对待跨国公司将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政治化的倾向,依法保护民族企业的利益 iaek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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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经过近年来的修订后,已完全符合世贸规则的最低要求,在某些方面还有超过,可以对知识产权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但是一些跨国公司在与我国企业发生知识产权争议时,常常凭借其强大的谈判能力直接找中国政府或者通过其母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施压,以达到对其有利的特殊处理的目的,这样就将本来可以也应该通过司法途径、按照严格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政治化。有关跨国公司在尝到了甜头后,更加看重这种方式,并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作出同样的选择。 iaek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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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建议我国政府应慎重对待一些跨国公司将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政治化的倾向,应引导其按照我国已有的法律规定,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特别要注意不要因为受到某种政治压力而牺牲了我国民族企业的正当利益。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涉外知识产权争议,我国法院更要严格依照我国法律和有关国际规则办事,排除外方当事人施加的各种干扰,依法公正裁决,切实保护民族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