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一、概念 

         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新设计可以是线条、图案或色彩的平面设计,也可以是产品的立体造型。

二、所需提供资料 

1. 外观设计正投影六面视图或照片及立体图,尺寸为不小于3厘米X8厘米,不大于15厘米*22厘米;

2. 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必要时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需说明该外观设计的主要创作点,请求颜色保护,省略视图等

情况;

3. 指示函,需包括以下信息:设计人和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有优先权请求的,应提供在先申请的国别、申请日、申请号;

4. 委托书,可以在申请日后补交;

5. 有优先权请求的,应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优先权证明文件可以自申请日起 3 个月内提交;

6. 转让证明,在申请人和优先权证明文件中记录的在先申请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提交,可以自申请 日起 3 个月内提交。

三、办理所需时间

1、外观设计专利从申请日起,约5~8个月收到专利局“授权通知书”。

2、按规定缴纳证书费、登记费和首年年费后,约二~三个月,发《专利证书》。

3、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算起 10 年, 10 年之后自动失效。

四、所需费用 

1、申请费(请联系我司代理人获取最新报价及费用减缓信息)。

2、专利获得授权后,按时缴纳专利年费。

五、办理流程

 (一)授予专利权通知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审查员应当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包括不需要补正就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以及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

(二)申请文件的补正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

(三)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实质性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

(四)通知书的答复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难以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有关延长期限请求的处理,适用 《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延长期限的相关规定。

        对于因正当理由或者因不可抗拒事由耽误期限而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局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有关恢复权利请求的处理,适用《指南》中恢复权利请求的相关规定。

(五)申请的驳回

        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正文应当包括案由、驳回的理由和决定三部分内容。案由部分应当简述被驳回申请的审查过程;驳回的理由部分应当说明驳回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决定部分应当明确指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应条款,并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驳回该专利申请。

(六)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

         因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对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及复审后的处理,应参照《指南》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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